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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103 发文文号 财税[2013]1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四川 发布日期 2013-04-02

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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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4-0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四川省、厦门市、河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我们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来函,要求明确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21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双流、厦门高崎和郑州新郑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在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内,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

二、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上述保税仓库,按照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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