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 法规类型 | 100109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河北 | 发布日期 | 2005-04-25 |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搞好我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省局决定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税证明》中“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计税期间。本年度征缴入库的往年查补税款或欠税,应分别填写“税款所属期”,或分别开具完税证明。
二、为了搞好税收票证的核算,在税收票证的领发、结报、缴销、核算和报表等环节增加“完税证明”类别。
三、各地在领取和填用《完税证明》的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