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贵州 发布日期 1994-07-26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null

发布日期:1994-07-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维护铁路治安秩序的稳定,便于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管理,决定对《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实行铁路车站和货场以铁路部门为主,地方为辅;铁路线以地方为主,铁路部门为辅的原则,坚持专门护路队伍与群众联防、地方与铁路部门联防、军队与地方联防相结合,齐抓共管铁路治安。”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铁路线路分片划段,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承包方)承包铁路线和隧道、桥梁及铁路设备、设施的巡查和守护。”

    三、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贵阳铁路分局(以下简称铁路承包方)承包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四、第八条修改为:“地方承包方必须按照承包责任书的规定,挑选并配足护路人员,组建护路联防组织。护路人员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护路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十八岁至四十岁的男性民兵或退伍转业军人。”

    五、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负责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在指定区域巡逻执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94年7月27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