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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8-03-04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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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3-0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列号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济油、抽提溶剂油  0.2元/升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  1千克=1.126升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  1千克=1.015升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  蜡油:3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二○○八年三月四日
海关总署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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