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帐簿贴花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税地[1991]51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1991-07-04 |
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帐簿,应对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帐簿分别按规定贴花”。但对经费来源是以规费收入(指以政府部门名义征收的规费,例养费等)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因规费收入不属于经营收入,其帐簿可不作为营业帐簿,暂不贴花,如有记载其他零星经营收入的,可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