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粤地税函[2009]77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9-02-01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社保费全责征收上线工作实际,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业务,进一步促进社保费全责征收申报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