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