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国税发[2003]8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03-05-12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企[2002]36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2001年度的以税还贷工作已经结束,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做好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