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大地税函[2008]3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12 |
有效与否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08-03-03 |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东奥会计在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2008年1月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