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云国税发[2000]23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云南 | 发布日期 | 2000-09-24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管理,省局决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的规定,对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再作进一步明确,即:省局和地、州、市、县局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1月1日开始,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范围,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推行工作。各地要相应稳定和充实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人员,以适应下一步的扩大推行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及专用设备发放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等,统一由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地、州、市局原由信息中心负责的请于10月20日前清理完毕后移交给流转税管理部门。同时,将移交情况书面上报省局计算机信息中心和流转税管理处,并附流转税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名单。
三、对各地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企业的专用设备的应收未收款项,截止9月底前发生的仍以信息中心、流转税管理部门协助,服务单位为主进行处理;10月1日后发生的,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协助服务单位处理。
四、鉴于昆明市局内设机构的特殊性,昆明市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仍由发票管理处负责。
五、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服务工作仍由昆明四通电子有限公司负责。
各地所选定的技术服务站必须与昆明四通电子有限公司签定协议后方可提供技术服务,否则,各地国税机关和企业不得与其有防伪税控技术业务往来。
六、各级国税机关、技术服务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及省局的有关要求,同心协力,切实做好我省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确保该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