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11 | 发文文号 | 教师[2013]1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15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3-01-1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教育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进一步规范各类幼儿园用人行为,我部研究制定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执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各地新设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按照《标准》执行,已设幼儿园在三年内逐步达到《标准》要求。 二、制定实施方案。《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加强动态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将《标准》作为办园的基本标准之一,补足配齐幼儿园教师,切实加强对各类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情况的动态监管。 教育部 2013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