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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浙江 发布日期 1990-09-10

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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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0-09-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公布 1990年9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少数民族(除壮族外)计划生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是农业户口的农民、渔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少数民族夫妻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其他问题,适用《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本规定自1990年9月15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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