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税函[1994]16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94-06-03 |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一个机构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不论其移送货物的用途如何,原则上均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二、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特殊情况,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需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须报省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