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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请求协助做好四川“5.12”地震转运伤员出院返乡工作的函》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18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8-06-20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请求协助做好四川“5.12”地震转运伤员出院返乡工作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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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6-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因灾伤病人员紧急疏散到各地接受治疗,受到精心医治和悉心照料,现在他们经治疗,陆续出院,需返回家乡。各救治地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接收四川地震灾区伤病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规财发〔2008〕30号)精神,从全国抗震救灾的大局出发,以“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一如既往地对出院的伤病人员给予关心和照顾,并帮助他们返乡。在各地救治的伤病人员,可以办理出院手续的,原则上返回四川安置。各救治地民政部门要与四川省民政部门加强沟通,及时通告相关人员返川信息。为保证伤病人员返川工作的有效衔接,现将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请求协助做好四川“5.12”地震转运伤员出院返乡工作的函》转发你们,请积极协助做好伤病人员返川工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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