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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55 发文文号 苏政办发〔2012〕208号
法规类型 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118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12-12-1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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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2-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1214

 

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促进省各有关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构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激励机制,依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0714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省各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的考核。有专项任务的部门,由领导小组另行组织考核。

第三条  对省各有关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四条  省各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授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实施。

第五条  省各有关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基本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体系建设、工作规划和计划、制度机制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和报送、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平台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与保护、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应用、诚信宣传教育以及落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等方面,实行千分制。具体考核的部门和考核指标,根据年度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逐年调整发布(2012年-2013年考核指标见附件)。

第六条  对年度工作实施逐年考核。

第七条  设立工作创新奖。在基本考核内容以外,各部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重要创新举措且成效明显,并经基层服务对象认可的事项,或得到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广的事项,或受到国家部委以上表彰的事项,可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由考核小组考核认定并加分。

第八条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公布考核结果,并对先进部门予以表彰。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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