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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2013年第4期)公告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13-12-08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2013年第4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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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2-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粤地税办发〔2007〕34号)第六条规定,截至公告之日,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满三个月,现宣布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由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特此公告

附件:非正常户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名单(2013年第4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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