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2013年第4期)公告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3-12-08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粤地税办发〔2007〕34号)第六条规定,截至公告之日,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满三个月,现宣布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由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特此公告
附件:非正常户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名单(2013年第4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