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组通字[2007]20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7-08-01 |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高护理费人员范围是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二、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已发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三、提高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