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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 159 发文文号 桂财建〔2009〕265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广西 发布日期 2009-10-30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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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10-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

  为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消费券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等政策目标作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建〔2009〕649号),结合我区的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地方政府消费券的界定

  本指导意见所称地方政府消费券,是指由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预算(含当年预算收入和以前年度预算资金结余)中安排发放的用于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

  二、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主体

  (一)地方政府消费券由当地政府发放。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如××市(××县)人民政府消费券-××购物券(或××食品券、××培训券等)。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

  (二)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有条件或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可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

  三、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种类

  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发放购物券、职业技能培训券、困难群体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和方向的消费券,以扩大并引导消费。消费券发放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公开、公正地确定商品(或服务)供应商。

  四、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对象

  地方政府发放用于刺激消费的购物券、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重点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体倾斜;职业技能培训券应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及城市失业者倾斜。

  五、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管理

  (一)地方各级政府应明确本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的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管理。

  (二)地方各级政府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需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必须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应报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有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已发放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本级政府预算中没有资金来源或支出安排;

  2.政府担保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

  3.以政府消费券抵顶或支付应发放职工工资或劳务报酬;

  4.发放未注明使用期限或用途的政府消费券;

  5.其他违规发放的消费券。

  (四)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政府消费券使用监督管理,禁止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

  (五)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企业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的监管。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财政局和商务局可根据本指导性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商务厅备案。

  (二)地方各级政府应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消费券发放规模、发放时间、申领人资格、申领程序、使用范围以及商品(或服务)供应商等,确保符合资格条件的申领人及时、便捷申领和使用政府消费券。

  (三)各地在执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如遇到问题或有改进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商务厅(市场运行处)。

  二 ○ ○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政府消费券△  管理  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本厅国库处、法规税政处、财

  政监督检查局、纪检监察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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