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浙国税流[2005]38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05-05-24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可选择在中国税务报或省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挂失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单位或纳税人姓名、车辆类别、型号、牌照号码、遗失凭证号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