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云税所字[1994]1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云南 | 发布日期 | 1994-05-03 |
一、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由中国民航总局在1994年度内,按适用税率集中统一在北京缴库。
二、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云南分公司,从1994年1月1日起,按适用税率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四、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94]84号文规定,对原来经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民航直属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可延续执行原有优惠政策。其减免所得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五、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将减免税款用于发展我省民航事业,不得挪为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