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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850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2004-06-27

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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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6-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一、 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应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二、 合并、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三、 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在30日内上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国税函〔2004〕850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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