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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4-04-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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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4-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1997年3月11日  国税函[1997]139号)

    我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已于1996年6月7日以国税发[1996]97号文发给你们。由于对该协定中文本第十条第二款(二)项审核的疏误,该项条文中“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应改为“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请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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