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
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