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涪陵区有关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和领域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174 | 发文文号 | 渝府 〔2014〕 2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14-01-08 |
涪陵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调整有关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和领域的请示》(涪陵府文〔2013〕6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涪陵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9〕16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市政府同意对你区有关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和领域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现批复如下:
一、增加行使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和执行职能。
二、增加行使城市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和执行职能。
三、取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渝府〔2004〕140号)中规定的“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监督处罚职能。”
你区要切实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和领域调整的组织领导,做好有关人员思想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搞好有关资产、设备、文书档案等的交接处理,确保调整工作顺畅衔接、积极稳妥推进。
重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