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保监厅函〔2004〕114号 |
法规类型 | 102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4-06-01 |
保监厅函〔2004〕114号
南昌仲裁委员会:
你会咨询函((2003)洪仲字第10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会意见函复如下:
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制定本意,不明外来火源引起的火灾不属于本条款第3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5条和第30条的规定,机动车违反法律规定装载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赔偿。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