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