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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公告第2038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3-1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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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2-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部分饲料企业和行业协会提出的《饲料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修订建议进行了评审,决定将大豆磷脂油粉等8种饲料原料增补进《目录》,对豆饼等8种原料的名称或特征描述进行修订,将酿酒酵母培养物等3种产品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转入《目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内容

1?增补大豆磷脂油粉进入《目录》。在大豆磷脂油(编号2?3?3)原料名称中增加大豆磷脂油粉。在特征描述中增加或大豆磷脂油与载体(玉米粉、玉米芯粉、稻壳粉、麸皮)混合、干燥后的产品,粗脂肪≥50%”。强制性标识要求不变。

2?增补棕榈脂肪粉进入《目录》。在棕榈油(编号:2?20?6)原料名称中增加棕榈脂肪粉。在特征描述中增加或棕榈油经加热、喷雾、冷却获得的颗粒状粉末。产品不得添加任何载体,粗脂肪≥99?5%”。强制性标识要求不变。

3?增补瓜尔豆进入《目录》。编号:3?4?1。特征描述:豆科瓜尔豆属(CyamopsistetragonolobaL?)的籽实。无强制性标识要求。

4?增补辣椒籽油进入《目录》。编号:5?1?4。特征描述:辣椒籽经压榨或浸提制取的油。产品须由有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强制性标识:酸价、过氧化值。

5?增补腐植酸钠进入《目录》。编号:11?1?11。特征描述:泥炭、褐煤或风化煤粉碎后,与氢氧化钠溶液充分反应得到的上清液经浓缩、干燥得到的产品,或通过制粒等工艺对上述产品进一步精制得到的产品,其中可溶性腐植酸不低于55%,水分不高于12%。强制性标识要求:可溶性腐植酸、水分。

6?增补甜菜糖蜜酵母发酵浓缩液进入《目录》。编号:12?4?5。特征描述:以甜菜糖蜜为原料,经液体发酵生产酵母后的残液再经浓缩得到的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钾、盐分、甜菜碱、非蛋白氮。

7?增补食品酵母粉进入《目录》。编号:12?2?4。特征描述:食品酵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酵母经干燥获得的产品,以酿酒酵母细胞为主要组分。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灰分。

8?增补酵母水解物进入《目录》。编号:12?2?5。特征描述:以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cerevisiae)为菌种,经液体发酵得到的菌体,再经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后,浓缩或干燥获得的产品。酵母可溶物未经提取,粗蛋白含量不低于35%。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灰分、水分、甘露聚糖、氨基酸态氮。

9?修订豆饼(编号:2?3?13)原料名称,增加大豆饼;特征描述和强制性标识不变。

10?修订豆粕(编号:2?3?14)原料名称,增加大豆粕;在特征描述中增加或大豆胚片经膨胀浸提制油工艺提取油后获得的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不变。

11?修订豆渣(编号:2?3?15)原料名称,增加大豆渣;特征描述和强制性标识不变。

12?修订膨化豆粕(编号:2?3?19)特征描述,去掉或大豆胚片经膨胀豆粕制油工艺取油

13?修订棉籽蛋白(编号:2?12?4)特征描述,去掉以干基计

14?修订酸化骨粉〔骨质磷酸氢钙〕原料名称、特征描述和强制性标识要求。编号:9?6?9。原料名称:骨源磷酸氢钙。特征描述:食用动物骨粉碎后,经盐酸浸泡所得溶液,用石灰乳中和,再经干燥、粉碎得到的产品,其中磷含量不低于16?5%,氯含量不高于3%。强制性标识要求:粗灰分、总磷、钙、氯。

15?修订其它可饲用天然植物定义。编号:7?6。定义:其它可饲用天然植物(仅指所称植物或植物的特定部位经干燥或粗提或干燥、粉碎获得的产品)。

16?修订葡萄糖胺(氨基葡萄糖)(编号:13?4?7)原料名称和强制性标识要求。将原料名称修订为:葡萄糖胺盐酸盐。特征描述不变。强制性标识要求:葡萄糖胺盐酸盐。

17?酿酒酵母培养物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转入《目录》。编号:12?2?6。特征描述:以酿酒酵母为菌种,经固体发酵后,浓缩、干燥获得的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灰分、水分、甘露聚糖。

18?酿酒酵母提取物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转入《目录》。编号:12?2?7。特征描述:酿酒酵母经液体发酵后得到的菌体,再经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或机械破碎后,分离获得的可溶性组分浓缩或干燥得到的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灰分。

19?酿酒酵母细胞壁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转入《目录》。编号:12?2?8。特征描述:酿酒酵母经液体发酵后得到的菌体,再经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或机械破碎后,分离获得的细胞壁浓缩、干燥得到的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甘露聚糖、水分。

二、腐植酸钠、甜菜糖蜜酵母发酵浓缩液、食品酵母粉、酵母水解物、酿酒酵母培养物、酿酒酵母提取物、酿酒酵母细胞壁和葡萄糖胺盐酸盐同时增补到《目录》第四部分单一饲料品种中。

三、上述修订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事项时,凡涉及到上述饲料原料品种,均以本公告为准。鉴于有关内容已纳入本公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饲料原料目录〉修订意见的通知》(农办牧〔20131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3年12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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