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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1]36号
法规类型 100104 所属行业 11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1-02-12

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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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02-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87)财税字第0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199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此规定已经到期。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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