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对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穗财法[2013]12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4-01-16 |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粤财法函[2013]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7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
粤财法函[2013]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财税局:
近期陆续收到部分地市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反映的有关意见建议,经研究,为落实我省营改增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做好财政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广播影视服务业等扩大试点行业纳入财政扶持政策范围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在我省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执行期间,广播影视服务业可以按《广东省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粤财法[2013]39号)的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今后扩大试点的行业,参照此原则执行。
为规范我省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国税、地税部门及时修改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增加广播影视服务业应税服务项目,并做好相关申报组织工作。同时,为客观评价税负变化情况,2013年8 月起纳入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业企业,其财政扶持资金统一在2013年第四季度申请。
二、关于允许试点企业按年度清算申报财政扶持资金问题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视同放弃申报当季度的财政扶持资金;逾期后不再单独受理该企业当季度申请,企业可以在以后季度或年度终了时一并申报,尚末申请的财政扶持资金。
三、关于试点期间停业、转业等企业执行财政扶持资金的问题
对试点期间停业、转业等的企业,按其纳入试点以来实际缴纳增值税月度计算税负情况,在审核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审核企业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额、往年度缴纳营业税额以及税负变化情况,防范财政扶持资金风险。
四、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税负变化计算问题
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是财政扶持政策而非退税政策,税负计算公式,采取按增值税内税申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进行设计,公平、统一、简便、合理。各地市受理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时应严格按照申报指南的税负变化计算公式进行审核,对个别企业提出的按财政扶持政策税负变化计算公式所得结果与企业实际税负不一致问题,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五、关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执行时限问题我省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资金政策是在试点初期考虑到试点在部分地区展开,我省企业税负可能增加不利于与非试点地一区企业竞争,而出台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目前,各试点行业已经在全国推开,国家也在不断完善试点政策,试点行业税负已经全国一致并逐步下降。为维护税制的公平、统一,我省财政扶持资金政策将在试点运行一段时间后报省政府批准停止执行,具体时间以省政府批复为准。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协助指导试点企业主动调整经营模式、加强内控管理,避免对财政扶持资金的依赖。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要及时会同国税、地税部门统筹做好财政扶持资金政策有关工作,及时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切实落实好财政扶持政策,确保财政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