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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满意度测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6]69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辽宁 发布日期 2006-09-05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满意度测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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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9-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满意度测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满意度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纳税服务监督,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对所属各基层局纳税服务满意度的测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满意度,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提供的纳税服务各种事项和措施的认同感及认可度,是评价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纳税服务满意度测评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和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局纳税服务处是纳税服务满意度测评的组织协调与具体实施部门(以下简称测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纳税服务满意度测评实施方案;

    (二)负责协调市局相关部门或独立开展以各种方式进行的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

    (三)负责整理、汇总调查信息并测算纳税服务满意度相关数据,做出纳税服务满意度测评结论;

    (四)负责向被测评单位反馈测评结果;

    (五)负责建立并完善纳税服务满意度数据库;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应当密切配合,协同测评机构开展好纳税服务满意度测评工作。

    第七条 各基层局在纳税服务满意度测评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即时向测评机构提供有效的本辖区纳税人名单、地址及电话等数据;

    (二)协助测评机构在本局办税场所及辖区内开展纳税服务满意度测评;

    (三)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纳税服务满意度测评的主要参数:

    (一)纳税服务态度;

    (二)纳税服务效率;

    (三)纳税服务环境;

    (四)纳税服务质量。

    市局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纳税服务满意度测评参数。

    第九条 纳税服务满意度测评主要采取纳税人评议的方法。主要方式有问卷调查测评、上门调查测评、会议调查测评、电话调查测评和网上调查测评及其他测评方式。

    第十条 参与测评的纳税人,应当从各基层局所管辖或检查的不同行业、规模、经济类型的纳税人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比例相当。

    第十一条 纳税服务满意度各项测评参数的权重分别是:

    (一)纳税服务态度20%;

    (二)纳税服务效率10%;

    (三)纳税服务环境10%;

    (四)纳税服务质量60%.

    第十二条 纳税服务满意度测评的计算公式为:

    (一)纳税服务满意度=∑(单项测评参数满意度×权重);

    (二)单项测评参数满意度={本项参数满意数/(有效的调查人(项、户等)数)}×100%.

    第十三条 纳税服务满意度测评每半年进行一次,测评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测评结论,年末对纳税服务满意度总体测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测评机构应当对纳税服务满意度测评情况实时记录、分析,建立纳税服务满意度测评资料档案,并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服务满意度测评结果纳入行政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各基层局可参照本办法对所属部门(机构)的纳税服务满意度进行测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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