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豫财税政[2000]1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河南 | 发布日期 | 2000-10-26 |
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省地税局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以及河南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一并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于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但末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或虽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但未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以及未按照规定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基金)不征收营业税项目认定登记证》的,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照章 征收营业税,所征税款按照现行预算管理规定,就地缴入各级金库。
二、在以后的清理整顿过程中被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现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自动从名单中剔除。
三、属于营业税免税范围的收费(基金)项目,按照营业税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实施减免,我省不再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四、各地应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通知所列的不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的认定登记工作,并将认定登记结果于2001年1月15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具体认定办法按省地方税务局豫地税发(199)068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前,对列入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没有征收的不再计征。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
2.省级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省级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序号 收费(基金)项目 批准机关及文号 管理方式 管理部门
1 机动车检测收费 物价局、财政厅、公安 纳入预算 公安厅 豫价市字[1991]157号
2 律师注册费 物价局、财政厅 豫财预财政专户 司法外字[1999]35号
3 律师机构登记费 物价局、财政厅 豫财预财政专户 司法外字[1999]35号
4 出国(境)人员外保安全教育费 物价局、财政厅 豫财财政专户 国家安全综字[1993]63号
5 广告管理费 财政厅、工商局 豫财政专户 工商财练字[1987]1号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电子副本费 物价局、财政厅 豫价财政专户 工商费字[1999]103号
7 保存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管理费 人事厅、财政厅、物价局 财政专户 豫人才[1991]3号
8 人事争议仲裁收费 物价局、财政厅豫财财政专户人事预外字[1999]8号
9 专业技术职务任 财政厅、物价局豫价财政专户人事职资格评审费费字[1997]180号
10 城市绿化费 省政府 豫政[1989]64号 财政专户建设
11 组织机构代码技术监督证电子副本费 物价局、财政厅 豫财预财政专户 外字[1998]54号
12 价格评估鉴定收费 财政厅、物价局 财政专户 物价豫财预外字[1997]19号
13 调处专利纠纷收费 物价局、财政厅、专利局 财政专户 科委豫价市字[1992]121号
14 出国审批宣传资料费 物价局、财政厅 豫价费财政专户 科委字[1999]263号
15 种畜禽生产(孵化)、畜牧农业经营许可证费、格审查费 财政厅、物价局 财政专户 豫价费字[1996]295号资
16 铁路护路联防费 财政厅、物价局、郑州铁路局 财政专户 铁道豫财预外字[1999]3号
17 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财政厅、物价局 豫财预外财政专户 法制字[1998]13号
18 注册会计师证书费 物价局、财政厅 豫财预财政专户 财政外字[1999]28号
19 注册会计师考试报 物价局、财政厅 豫财预外财政专户 财政名费字[1999]28号
20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 财政厅、物价局 豫财预外财政专户 轻工字[199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