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 |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9-03-1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理顺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申报事项审批工作流程,按照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原则,经研究,自2009年2月19日起,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的审批工作流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送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审评,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