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检查的通知[失效](2002.4.5)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证监期货字[2000]29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3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0-10-18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期货经纪业务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但是,仍有部分期货经纪公司的内部管理存在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有必要对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加强地方派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现将检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主要是《条例》和《办法》的执行情况。重点包括: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客户保证金管理状况;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有关财务内容的会计期限截至2000年9月30日。
二、检查方式
采用公司自查和派出机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自查阶段由公司自行对照《条例》、《办法》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填写执法检查表(附后),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自纠。
派出机构检查以大区为单位实施交叉检查。大区内各特派办分管期货业务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由大区办分管期货业务的负责人为组长,对交叉检查有关事宜进行协调、部署。异地交叉检查由各领导小组根据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的情况确定。
三、检查时间
自11月1日至11月30日。
公司自查应当在11月1日-11月10日间完成;派出机构检查时间为11月11日至11月30日,各派出机构要尽快将检查表发至辖区内所有期货经纪公司并督促期货经纪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写,根据检查情况,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期货经纪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检查结果
检查结束后,各大区证管办汇集检查结果,在12月10日前统一报送中国证监会期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