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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10]205号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103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2010-05-13

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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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5-1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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