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3 | 发文文号 | 云财综〔2007〕151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云南 | 发布日期 | 2007-11-05 |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现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管
(一)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要认真学习、宣传和深刻领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93号)精神。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齐抓共管,认真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二)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本级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本级地方财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本级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并在本级财政国库中设专账(即登记簿),专项核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支出。具体由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三)严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范围的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并按财政财务及会计核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核算土地开发成本。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过程中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等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国库部门开设“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中分设 “土地保证金”账户,专门核算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资金的收缴、退付。并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退款通知及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凭证及时收、退相关资金。
(六)部门(单位)或个人缴交土地出让收入时,使用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缴款书》时,要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别填写相应的目级科目。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的开发整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工程预算,报送本级或上级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由有施工资质单位公开竞标,取得竞标资格后进行土地开发整理。严格控制土地开发成本,未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土地开发工程预算和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验收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核拨土地开发成本费用。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资金提取缴交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93号)的规定,要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土地纯收益,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上缴省级土地纯收益分配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9%,全部用于全省农业土地开发。上缴省级的土地纯收益作为省级基金预算收入,由省统一安排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1%,专项用于本级的农业土地开发。
为及时缴交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当日缴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30146”收入总额1.5%的比例,分别填制“本级”、“省级”缴款书。划入省级国库的列入“1030148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收入科目。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再根据当年实际应缴交省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与各级国土部门对土地纯收益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由州市财政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清算。
经审核清算,对上缴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不足的州市(县),要限期足额上缴,对拒不缴交的,省财政将在年终结算时扣回。同时,次年省财政不予安排被扣款州(市)、县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和资金。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应按云政办发〔2007〕193号文件的规定,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的纯收益中,按5-15%的比例安排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支出。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土地收益基金纳入财政收支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从2007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规定,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在本级财政国库设专账管理核算,由财政、建设部门监督管理使用。
(四)从2007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足额安排土地出让征管业务费。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
(一)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各项支出必须年初有预算,使用有计划,各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按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经财政部门审核,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批准的基金预算额度内拨付使用。
(二)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级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并结合财政部门本年度核定的基金预算执行。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编制工程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再进行招投标施工,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土地开发工程项目应预留20%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决算一年后,经财政、国土部门对项目工程检查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由项目施工单位申请,国土部门提出拨付意见,经本级财政评审中心作出决算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才能拨付预留2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对土地开发支出中,需支付银行贷款本息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银行贷款本金或利息支付凭证,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从当年基金预算安排额度内拨付银行贷款本金或利息。
(五)各项支出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于其他项目。在各项目支出时,由本级相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根据年初财政预算安排,本着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合理使用,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对被征地农民的各项补偿,必须实行公示制度,确保各项补偿的公平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稳定。各项补偿、补助资金的发放,可在广大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发放具体名单和发放金额,经本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拨款到基层财政部门通过一折通等有效方式,将补贴款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防止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土地出让收支科目运用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中,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设置的科目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具体收支科目使用,按财综〔2006〕68号文中“收支科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算收支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各级财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预决算制度。
(二)各州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州市支行,应按云财综〔2007〕86号文件规定,按时报送季度统计报表。报表由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后,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财政、银行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报表报送具体时间为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次年2月10日。
六、加强监督检查
(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审计厅将建立健全对各州市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州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也要分别对所辖县(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省各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收支管理,防止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问题的发生。
(二)对不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本级财政国库。具体在“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中填103014699“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作收入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核算、土地开发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干管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昆明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