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地税明电[2003]47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6 |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3-12-23 |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即时征收所得税的征收率确定为3.3%。
二、个人合伙企业取得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按合伙协议的比例在合伙人之间分摊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取得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全额与合伙人数平均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