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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2007年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颁布单位 170 发文文号 闽财农[2007]75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福建 发布日期 2007-07-06

关于印发2007年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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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7-0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现印发2007年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一、-项目建设内容与补助范围- 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农田小型引、排、提水工程的新建、续建、修复与改造。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机械施工作业费和技术人员工资等给予补助。财政补助资金可提取不超过2%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应用于省级补助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管理支出,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 二、-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组集体、农户等自愿开展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财政给予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以每亩300元计算,省级原则上按沿海市县50%补助,山区及经济欠发达市县70%补助,市县财政应酌情安排补助资金。请各项目县按补助资金控制指标确定建设总体规模(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县名单和控制指标详见附表二),对超额度上报的计划文件,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三、申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的基本条件:一是急需解决,而群众又有积极性,自愿出资出劳,项目建设的筹资及投工投劳方案经受益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通过。二是工程效益明显。项目受益面积应在300亩以上。三是建设项目不与以前年度和今后年度计划列入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农田建设、节水灌溉、土地整理、粮专及烟田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以及已安排过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重复安排。 四、项目申报以县为单位申请,由项目所在行政村负责实施。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对行政村申请的项目规划进行审查、修改、完善,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规模和形式,杜绝虚报和重复建设。申报材料应包括1、《2006年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民办公助”项目汇总表》(见附表一)。2、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方案、资金筹措方案和村民有关决议材料。3、经县级水利局审定的项目设计图。请各有关县(市、区)于7月31日前将材料及软盘上报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五、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级补助资金实行“省级专户直拨、县级财政报帐”管理办法,严禁截留、挪用。如发生截留、挪用、重复安排项目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等情况,省财政将停止两年安排该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资金。- 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由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请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加强检查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发挥效益。-

附:1.2007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汇总表-     -2.2007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县名单和控制指标表-

○○七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财政-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立项-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2007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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