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