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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6]617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6-11-0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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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1-0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文件的各项规定以及市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176号)的贯彻意见。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认定和审批程序

    (一)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机关为企业的主管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分局)。

    (二)福利企业向主管分局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深圳市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深圳市劳动局提供的标准版本)以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5.由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企业为安置每位残疾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6.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7.财务会计报表;

    8.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申明书,申明选择减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并说明其原因。

    上述原件材料审核后退还企业,相关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审核相符”印章。

    (三)主管分局根据认定条件、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以及市民政局出具的福利企业名单审核认定企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书面予以核准。并将书面核准书抄送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主管分局(国税)。主管分局按照规定办理营业税减税,并按月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税收优惠登记卡(以下简称残疾人员税收优惠登记卡)上登记注明“已享受税收优惠”。

    残疾人员税收优惠登记卡由市局统一制作,各分局自行编号、登记。残疾人员税收优惠登记卡实行一人一卡,与残疾人证对应,发卡时在残疾人证上盖戳登记“已发放税收优惠卡”并注明卡号。

    三、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享受财税〔2006〕111号、国税发〔2006〕112号、财税〔2006〕135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四、为规范、统一书面核准书,便于基层操作,市局统一设计了书面核准书(具体见附件1)。

    五、为加强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与监督,各福利企业主管分局应对每一福利企业建立台账(具体格式见附件2、3),保存企业有关减免资料。年度终了,平均计算每一企业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年度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从次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各分局应对政策的执行情况,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并按规定按时报送有关资料。

    附件:

    1.《关于XXXXXX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复函》(书面核准书样本)

    2.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台账(一)(略)

    3.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税收优惠登记卡发放登记表(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台账(二))(略)

    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税收优惠登记卡(式样)(略)

    5.深圳市民政局《关于2006年第四季度福利企业审核情况的通知》(略)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

关于XXXXXX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复函

    (书面核准书样本)

XXXXXXXX:

    你公司申请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资料收悉。经审核,你公司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现对你公司复函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营业税

    营业税实行减征方式。经核实你公司200X年X月已安置残疾人X 人。每月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每月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35000÷12

    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

    (二)企业所得税

    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2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纳税申报

    每月终了后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控管科室报送《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登记表》、营业税申报表复印件、残疾人员工资明细表以确定当月减征税额。

    当月减征营业税额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税款计算”栏目中“免(减)税款”子栏目中填写。“营业额”栏目中“免税收入”子栏目根据“免(减)税额”和“税率”数据予以倒算。

    企业所得税在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减少额”中体现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三、变更申报

    (一)你公司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如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减税条件的(即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仍在25%以上),应当根据变化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相关资料(如新增残疾人员应提供企业与安置的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工资凭证)

    新安置的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二)你公司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如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法律责任

    你公司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否则将终止执行税收优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告之事项:(略)。

    附件:《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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