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文号 苏政办发〔2007〕136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07-11-06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7-11-0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江苏省邮政条例》,改善江苏邮政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江苏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的提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邮政网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市)、乡镇邮政网点专项规划并负责督促实施。邮政网点设置标准,按照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邮〔2005355号)执行。各市要在20086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也应尽快完成规划编制工作。邮政局(所)建设所需的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公用设施配套费;对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服务网点用房,可以以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二、妥善处理邮政网点的拆迁补偿问题

因城区拆迁需改造的邮政局所,原则上在原地重建,重建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确需异地重建的,要保证邮政营业面积不减少,建设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对邮政企业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因城市拆迁改造而重置的邮政局所,尚未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公用设施配套费的,一律免征。

三、做好邮政信报箱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各类新建住宅区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J32/J262006)的有关规定,设置足够数量、符合标准的邮政信报箱。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应包括邮政信报箱设施。各市在旧城改造或小区出新时,要将邮政信报箱作为公用设施集中安排更新和维修。邮政信报箱的日常维修和更换,由住宅楼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四、开通邮政普遍服务运输车辆绿色通道

为满足社会对邮件传递速度的要求,减轻邮政企业负担,从200811日起,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专用车辆,按照标准的50%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厅、省邮政管理局和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制定。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7〕136号.doc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