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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所属驻陕企业2002年度上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陕国税函[2003]92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陕西 发布日期 2003-03-10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所属驻陕企业2002年度上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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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3-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3]192号)规定,对中国钢铁炉料西北公司(西安市万年路)、中国冶金进出口陕西公司(西安市高新一路)2002年度分别向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上缴的1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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