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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8-05-19

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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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5-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520日起1231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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