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不得直接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银金管[1990]26号 | |
法规类型 | 银行法规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0-08-10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你行建总函字〔90〕第274号文《关于积极稳步地发展证券二级市场业务的通知》收悉。现将有关问题,阐明如下:
一、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证券业与银行业实行分业管理,专业银行不宜直接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专业银行已设立的证券交易柜台,可继续办理证券交易业务;尚未设立证券交易柜台的,原则上不再新批设立证券交易柜台。
二、经人民银行批准,专业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设立证券交易柜台,直接从事包括证券交易在内证券业务。
三、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证券交易柜台后,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及储蓄所、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设立证券交易代理点,代为办理证券交易业务。
四、专业银行可根据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办理证券的代理发行、兑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