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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颁布单位 103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420号
法规类型 100111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4-03-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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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3-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精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国办函〔200423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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