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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91]财商字第467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1-10-31

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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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10-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最近,就银行结算手续费提留问题,不少银行和我部驻各地中企处来人来电话询问是否继续执行,现签复如下:

    我部(89)财商字第416号《关于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比例的复函》中规定:“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暂定为两年,即:1989年、1990年”,现已到期。鉴于“八五”期间银行电子化资金(包括结算业务)已有专项安排,以及银行利润留成水平已经不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银行结算工手续费全部作为营业收入,不再实行比例提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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