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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111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15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7-07-09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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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7-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有关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教育部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为:教育部长签名章、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印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印章、教育部办公厅印章。上述印章由办公厅综合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使用下列印章必须按程序经有关领导批准。

 

(一)使用教育部长签名章,须经部长签字同意;

 

(二)使用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印章,须经部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字批准;

 

(三)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印章,须经部长、副部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字批准;

 

(四)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印章,须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办公厅主任签字批准;

 

(五)使用教育部办公厅印章,须经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字批准;

 

(六)机关内设司局、直属单位、部属高等学校办理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介绍信需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印章的,须持部、厅领导批示件或部属高等学校介绍信,由办公厅综合处处长签字后,方可办理。不能在空白介绍信上加盖上述印章。

 

第三条 机关内设司局、直属单位、部属高等学校申请刻制本司局(单位、学校)印章或因更改名称、印章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应先由本司局(单位、学校)经办人员持关于机构设置批件的原件、单位书面申请和本人工作证原件到办公厅综合处办理教育部介绍信。之后,经办人员应携带教育部介绍信、单位法人证书、本人身份证、机构设置批件(法人单位必须提供中编委批件)到国家定点的单位刻制。

 

第四条 用印人需填写《使用印章登记表》,填写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数等。经办公厅综合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用印。

 

第五条 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模,按第二条的规定批准后由承办部门借用并登记,用后应及时归还办公厅。机关文印中心借用的印模,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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