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厅各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9 | 发文文号 | 桂财办[2000]28号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00-11-13 |
本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0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各司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办[2000]7号)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自治区财政厅各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各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自治区财政厅各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
一、办公室
主要任务是: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财政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保卫及厅机关财务、基本建设、环境秩序、国有资产等后勤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厅领导对厅内工作的统一安排,负责厅内政务综合协调工作。
(二)负责起草和修改全厅性的重要报告和文件;负责财政信息的收集、编报,组织和编写《财政简报》、《内部情况通报》、《财政信息》等内部刊物;负责厅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会同厅财政信息中心制订厅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与协调。
(三)统一管理全厅性的宣传报道和重要财政新闻的发布,审查重要宣传稿件。
(四)对全区财政运行情况及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拟订《自治区财政厅年度工作要点》。
(五)负责全区财政工作会议及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办理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厅办公会的各项具体工作,编写会议纪要;编写厅年度大事记。
(六)负责机关文电的收发、运转及机要通讯;负责管理机要文电;负责公文督办和核稿;负责组织和督办自治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领导及厅领导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的督查工作。
(七)负责管理机关档案,指导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整理和利用财政档案史料。
(八)负责财政系统保密规章制度建设,检查厅机关保密法规执行情况,调查失泄密事件。
(九)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组织和督察有关单位认真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十)负责管理和编报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等各项经费的预决算,拟订上述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管理和审批厅机关各项经费的使用,监督指导厅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所需物资设备、办公用品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编报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的基建投资计划。负责厅机关房产和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十二)协调管理机关值班工作。
(十三)指导厅机关服务中心工作。
(十四)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处
主要任务是:研究财政发展战略,草拟财力综合平衡方案;预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形势,提出调整经济政策及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的建议;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住房、物价和国有土地、海域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海域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住房资金及其财务;管理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补贴经费;负责自治区直属非财政供给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草拟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负责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管理收费的立项和标准;统一监制和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检查指导票据的使用;草拟彩票管理制度及发行计划,管理监督彩票发行机构、彩票发行市场;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分析预测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研究经济发展中有关财经问题;研究和草拟社会财力综合平衡方案和政策措施。
(二)分析预测财政收支发展趋势,研究和草拟财政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
(三)组织研究和草拟财政改革的中长期规划,提出调整经济政策及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的建议。
(四)组织研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草拟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审批和管理全区性和区直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指导地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处审核新设立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并草拟有关管理办法;草拟和监督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等管理办法,检查指导收费票据的使用;组织研究草拟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改革方案,并负责有关实施工作。
(五)负责草拟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
(六)负责自治区直属非财政供给经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七)研究社会收入分配政策,提出国有土地、海域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征收国有土地、海域有偿使用收入,并草拟相应的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
(八)参与研究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草拟有关房改的财税政策,管理住房资金和财务;管理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补贴经费;负责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财务管理;参与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管理和住房金融的政策研究。
(九)草拟彩票管理制度,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机构、彩票发行市场,草拟有关监督管理办法。
(十)负责综合性时政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印财政统计资料。(十一)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预算处(小汽车定编办公室)
主要任务是:研究财政分配政策;草拟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草拟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和建议;编制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编制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审定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审查和批复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汇总年度全区财政预、决算;负责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全区预算管理工作;承担与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事宜和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研究和提出财政收支政策、平衡预算措施和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
(二)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年度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草案,汇总全区财政年度预算,统一编制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三)编制全区财政收支旬报和月报,分析报告全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参与编制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审核、汇总编制全区财政决算;审核、汇总编制全区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
(四)会同有关处草拟有关财政补贴政策;参与研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方案,测算调整工资对全区财政支出的影响并提出自治区本级财政相关预算指标安排建议,审批工资性津贴项目。
(五)办理自治区财政收支预算调整的申报和预算追加追减事宜;办理动用自治区本级预备费的申报事宜。
(六)审定各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审定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统一管理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审核、批复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七)组织草拟和修订全区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管理制度、预决算法规、预算编制办法;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建议;研究和草拟自治区与地市财力分配政策;管理罚没收入,草拟有关管理制度。
(八)管理和分配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费、民族地区补助费和战后恢复建设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
(九)组织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地市的预算管理工作;办理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专项补助、税收返还及年终结算等事宜。
(十)参与研究、确定国债转贷资金建设项目,承办国债转贷资金统借统还承诺书,负责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工作。
(十一)承担与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事宜和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
(十二)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分管的预算部门(单位)有:广西军区(含广西预备役师)。
四、国库处
主要任务是:监督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结合广西实际情况拟订实施办法;负责办理自治区本级经费拨付和自治区对地市的资金调度工作;分析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汇总自治区直属部门决算,编制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统一管理自治区本级财政的银行开户;负责国债兑付及二级市场管理;管理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草拟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金库管理制度、预算会计制度,结合广西实际情况拟订实施办法;研究国库体制改革等有关问题。
(二)分析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自治区本级财政收支旬、月报;汇总自治区直属部门决算,编制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
(三)负责自治区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指导地市总预算会计工作;负责联系国库并协调有关工作,办理自治区本级预算缴款、拨款和财政资金的测算及调度工作;统一管理自治区财政的银行开户,负责审核报批银行开户有关事宜。
(四)管理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负责征集政府统筹调剂资金的工作;汇总编制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
(五)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草拟管理办法。
(六)负责国债的兑付及二级市场管理,草拟有关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七)会同有关处研究草拟政府采购政策,草拟自治区政府采购法规,负责政府采购的统计分析,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执行,指导全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对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办理中央财政对我区的追加指标以及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追加指标的登记、对帐工作。
(九)负责国债转贷资金专户的管理和资金的拨付工作。
(十)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行政政法处
主要任务是: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草拟工作;负责草拟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牵头草拟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分管部门(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掌握分管部门主体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
(二)研究并草拟行政、政法部门的财政支出政策,提出优化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草拟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主管全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经费和有关专项资金,并归口管理财务工作;研究制订会议费、差旅费等政府性开支标准,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及定额的建议;会同分管部门(单位)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预算定额建议;会同有关处监督检查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和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四)研究提出分管部门下年度预算编制需考虑的因素;指导分管部门(单位)提出编制部门预算的建议;审核分管部门(单位)上报的预算安排建议;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单位)有关追加预算的意见;配合预算处审定部门预算,编写预算批复说明;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五)协助分管部门(单位)建立财政支持的项目库,组织分管部门(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编制归口管理的行政、政法单位年度和中长期财务计划。
(六)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监督和分析分管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
(七)参与行政性收费项目的批复和标准的确定,归口负责分管单位收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处归口审批分管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参与行政性单位人员编制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归口管理自治区旅游发展基金、外贸发展基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等基金和专项资金,负责有关专款的分配下达,制定有关的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九)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分管部门业务范围的预决算汇总工作;对分管部门的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批复归口管理单位的年度决算。
(十)牵头草拟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分管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
(十一)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
(十二)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分管的预算部门(单位)包括: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家安全厅、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司法厅(含区劳教局)、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含广西财经学校)、自治区人事厅(含区外国专家局)、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企业工作委员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政府政策法规室、自治区经济研究中心、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归国华侨联合会、自治区贸促会、广西民族事务委员会、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自治区侨务办公室、自治区政法委员会、武警广西总队、武警广西边防总队、武警广西消防总队、武警广西警卫局、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自治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自治区外商投诉中心、自治区文史馆、自治区边防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二轻工业联社、各民主党派。
六、教科文处
主要任务是:负责制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研究制订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制订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制订新闻、出版、电影等文化行业的财务制度;参与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标准的确定及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参与草拟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分管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协助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等。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掌握各分管部门主体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
(二)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事业单位改革和优化事业支出结构问题。
(三)负责制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四)指导分管部门(单位)提出编制部门预算的建议;审核分管部门(单位)上报的预算安排建议;审核提出分管部门有关追加预算的意见;配合厅预算处审定部门预算,编写预算批复说明;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五)会同分管部门(单位)提出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和预算定额的建议,研究下一年度事业发展的重点,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需考虑的主要因素。
(六)协助分管部门(单位)建立财政支持的项目库,组织分管部门(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和顺序。
(七)监督和分析分管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
(八)会同相关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经费;负责有关地方专款的分配下达,制订有关的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九)参与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标准的确定;参与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管理工作。
(十)参与草拟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分管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
(十一)负责制订新闻、出版、电影等文化行业的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二)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分管的预算部门(单位)包括: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含广西科学院)、广西社会科学院、广西农业科学院、广西科学技术协会、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党校、广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广西社会科学联合会、广西通志馆、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区直分校、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广西物资学校、南宁有色金属工业学校。
七、经济建设处
主要任务是: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牵头负责与自治区计委等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和项目安排;负责管理国家及自治区粮食、食糖、医药等专项储备资金和政策性补贴;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分管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掌握各分管部门业务的全区基本情况,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全区有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
(二)牵头负责与自治区计委等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和项目安排;参与中长期投资计划的研究;参与全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和分配,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调整划转基本建设预算指标;办理基本建设拨款;汇总全区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审核提出分管部门有关追加预算的意见,配合预算处审定部门预算,编写预算批复说明;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四)研究基本建设贷款贴息政策,核定并办理政策性基本建设贷款贴息;负责管理全区基本建设储备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国家预算内“拔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转国家资本金的审批核转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的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上缴竣工项目结余资金等应交财政的资金。
(五)参与投资体制改革,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证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对投资效益进行分析,提出财政投资政策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对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建没投资项目中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办理国家开发银行与财政有关的业务。
(六)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参与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评估;参与其投资概算的确定和招标工作;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和工程招标标底;办理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和有关机构对全区财政投资项目有关管理业务的工作;参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七)负责管理粮食企业资产和财务,研究全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审核、汇总、编报相关财务报表。编制粮食简易建筑费预算,拟定分配方案,监督资金的使用。
(八)负责分管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
(九)负责管理国家及自治区粮食、食糖等专项储备资金和政策性补贴;管理副食品风险基金、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技改贴息、地质勘探费、环保资金等财政有关专项资金的补助经费。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财务管理办法。
(十)会同有关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基金,拟订基金收支使用财务管理办法,审批年度预决算,及时收缴和拨付基金,并监督使用。
(十一)参与制定工程取费标准,工程造价和工程定额的管理。
(十二)主办国债转贷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的研究确定、下达资金拨付计划、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工作。
(十三)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分管的预算部门(单位)包括: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含区物价局)、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舍下属各行业办)、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含区邮政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含区测绘局)、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糖业公司、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八、社会保障处
主要任务是: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制订;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提出自治区社会保障预算草案;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各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负责分管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其职责如下:
(一)参与分菅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负责有关社会保障政策的协调工作。
(二)参与草拟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和制度,参与研究劳动就业政策,并提出完善和改进的意见。
(三)指导分管部门(单位)提出编制部门预算的建议;审核分管部门(单位)上报的预算安排建议;审核提出部门(单位)有关追加预算的意见;配合预算处审定部门预算,编写预算批复说明;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四)会同分管部门(单位)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预算定额的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主要因素。
(五)协助分管部门(单位)建立财政支持的项目库,组织分管部门(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和顺序。
(六)监督和分析分管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
(七)预测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对财政的影响,并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措施;具体编制自治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区社会保障收支预决算。
(八)研究草拟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财务制度;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九)管理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优抚安置经费、救灾救济补助经费(包括特大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费和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等)、卫生专项补助经费(含卫生、中医和公费医疗经费),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等社会保障资金;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相应的财务制度;负责厅内各处管理的有关社会保障资金和各项救灾经费分配的协调、汇总工作。
(十)管理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并制订统一的标准和相应的财务制度。
(十一)参与草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负责分管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
(十二)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分管的预算部门(单位)包括:自治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广西红十字会、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总工会。
九、农业处
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全区财政支农政策;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支农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重要救灾防灾资金;管理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政策性专项贷款贴息;负责全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和支出管理;管理农口企业财务;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分管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征缴分管部门(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其职责如下:
(一)参与分管部门(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参与研究农业发展、农村改革政策和法规;研究并拟订全区财政支农政策和财政扶贫政策,并协调与此相关的具体事宜。
(二)指导分管部门(单位)提出编制部门预算的建议,审核分管部门(单位)上报的预算安排建议;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单位)有关追加预算的意见;配合预算处审定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批复说明;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三)会同分管部门(单位)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预算定额的建议,研究下一年度事业发展的重点,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需考虑的主要因素。
(四)编制自治区支农预算,审核和汇总自治区本级分管部门(单位)经费预决算,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
(五)监督和分析分管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对部门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
(六)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支援农业生产有关专款;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负责管理和分配农业推广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费、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农村水产补助费、粮食自给工。程资金等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资金,以及有关科技兴农政策性贷款贴息,拟订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七)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贷款、乡镇企业政策性贷款及其贴息;拟订有关扶贫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八)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农口救灾资金;拟订有关防洪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参与研究救灾防灾资金(基金)财政政策。
(九)参与管理和分配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国有天然林工程资金;管理和分配山区综合开发、林业、节水打井等生态政策性贷款贴息;参与拟订生态建设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十)会同有关处归口审批分管部门(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十一)参与研究和拟订分管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负责分管部门(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
(十二)参与分管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管理和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等企业改制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办理分管区直企业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并草拟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三)草拟全区防洪保安费征收管理和支出政策,负责自治区本级防洪保安费征收和支出管理。
(十四)指导全区财政支农工作。
(十五)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分管的预算部门(单位)包括: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气象局、自治区扶贫办公室、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农村发展研究中心、自治区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
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处
主要任务是:负责承办全区农业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工作,并组织实施;研究农民税收负担政策和农业税制改革;组织农业税收的征缴工作;编制农业税收年度收入计划;编审全区农业税收年度决算。其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全区农业税收税源的调查研究,草拟全区农业税收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草拟有关农业税收减免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的农业税收减免的审批,会同有关处负责具体办理农业税收特大灾歉减免补助和管理工作。
(二)组织农业税收的征缴工作,负责日常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解释。
(三)研究农业税制改革;调查研究农民税收负担,提出实施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和措施;参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四)编制全区农业税收年度收入计划;汇总全区农业税收收入统计报表,编审全区农业税收年度决算。
(五)负责协助地、市查处全区农业税收重大偷税、逃税和抗税案件。
(六)监督执行《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并拟定实施办法。
(七)负责管理和分配自治区本级农业税收征收经费,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
(八)负责全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和着装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九)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主要任务是:统一管理全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草拟全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审批各地、市、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统筹分配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中央和自治区本级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发放回收工作;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其职责如下:
(一)草拟全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及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编制全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审批各地、市、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
(三)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编制自治区财政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中长期计划、年度预算和决算;办理自治区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年度拨款、借款工作;统一管理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发放回收工作;加强对项目资金财政财务监督。
(四)组织考察评估地、市、县及部门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对中央立项的项目进行汇总、申报,检查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
(五)会同农业银行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组织协调相关的各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世界银行贷款以及其他国外引进资金中用于我区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
(六)汇总全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统计报表,分析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会同有关处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七)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调查研究和人员培训,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八)指导地市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九)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企业处
主要任务是:参与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提出调整建议;参与研究有关产业政策;负责监管自治区直属企业(农业处、经济建设处、债务管理处分管的企业除外)、自治区级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境外企业和中央级在桂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并草拟相应的财务制度;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制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分管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和合规性审核;负责分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监缴国有资产收益,提出国有资产预决算编制草案;归口管理财政直接拨付企业的专项资金以及直接用于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建设基金;办理分管的自治区直属企业的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参与分管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分配;参与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等有关政策的研究制订和实施;参与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革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其职责如下:
(一)参与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制定分管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政策。
(二)参与研究有关产业政策;参与研究调整产业结构、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以及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三)参与有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归口管理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直接拨付企业的专项贴息、亏损补贴、税收返还、试点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等专项资金以及直接用于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建设基金;管理出版发展专项资金和外贸发展基金;牵头管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
(四)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制订并监督归口管理行业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研究处理分管企业财务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参与研究国有企业的工资、住房、社会保障和价格改革;审批归口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参与审核归口的自治区直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参与草拟企业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参与草拟企业计税工资标准。
(五)参与研究分管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扣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试点,研究和草拟上述改革有关的财政、财务政策,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参与归口管理的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等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参与企业集团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归口审批股份制企业改革试点方案中有关资产和财务问题;管理用于关闭破产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
(七)负责制订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监缴分管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
(八)研究编制国有资产预决算草案,组织自治区本级国有资产预算的执行,汇总全区国有资产预决算。
(九)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明确自治区与地、市、县的权属,以及国有与非国有的权属;负责国有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依法办理各类产权登记手续;审批企业改制、合并、兼并、分立、联合、出售、破产等重大产权变动和财务关系事项,办理分管企业的资产与财务划转和国有资本金增减变动手续;汇总和分析全区国有产权登记情况和变动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管理归口的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境外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审查批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方案,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为实施监管;审查批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审查批准上市公司国有股增配股方案;组织实施归口企业国有资本(国有股本)的再投入及其减持变现;监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中方股权;监督归口企业国有股权担保、托管等行为。
(十一)研究拟订资产评估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分管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开发行各类股票、收购与被收购、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实物资产配股、国有企业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兼并、有偿转让、破产清算、担保、涉诉涉税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和合规性审核。
(十二)归口管理自治区级境外企业的财务与资产,研究境外投资收益的分配政策,拟订境外投资财务与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和变动。
(十三)收集、汇总、分析和反馈分管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按月编制分管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和按年编印企业财务统计资料;参与组织分管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
(十四)指导地市财政部门对企业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五)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债务管理处
主要任务是:管理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的转贷工作;管理自治区本级内债;草拟有关我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负责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谈判与磋商业务;草拟和执行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制度;负责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证券(期货)专营与兼营中介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草拟相应的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其职责如下:
(一)研究和草拟有关我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的财政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制度;草拟和执行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制度;负责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组织执行全区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执行地方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指标,并汇总上报执行情况。
(四)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工作;负责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谈判与磋商、转贷、偿还及项目的确定;负责贷款资金的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
(五)参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的谈判、转贷、偿还及项目的确定,负责贷款资金的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管理自治区本级内债资金并负责该项资金的转贷工作;对转贷资金进行监督和财务管理。
(七)负责管理证券(期货)专营与兼营中介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草拟相应的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负责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基金会、供销社股金服务部等“两会一部”清偿债务专项贷款资金的管理工作。
(九)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统计评价处(自治区财政厅清产核资办公室)
主要任务是:负责草拟全区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规范性文件;建立全区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全区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草拟全区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全区清产核资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草拟全区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规范性文件;提供和发布全区公共资源有关信息;组织公共资源管理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全区公共资源分布、结构调整方案和加强公共资源管理的建议;参与全区公共资源管理制受和政策的研究制定。
(二)建立全区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指标体系。会同有关处研究制定全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等汇总会计报表格式;负责布置、收集和审核全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组织进行全区会计信息的汇总和分析,编印全区统计资料。
(三)负责制订全区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负责组织企业经营效绩评价工作,制订全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标准,为有关单位和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和进行财政支出效益评价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项工作提供基础依据和有关信息资料。
(四)负责组织全区清产核资工作,草拟清产核资的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开展区直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及财产清查、资金核实、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结果进行确认或审批等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推进集体企业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建立集体企业年度会计信息报告制度。
(六)组织对重点单位和企业进行动态监测;组织公共资源管理研究和发展预测分析,定期提出研究报告,促进建立相关预警机制。
(七)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数据库;配合有关处建立月报数据库;承担全区公共资源统计信息的整理加工;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建立公共资源统计信息网络体系,在厅内通过网络实现数据共享。
(八)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会计管理处
主要任务: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政策建议;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草拟有关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区会计系列职称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管理全区会计工作,了解、检查会计工作情况,总结、交流会计工作经验;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政策建议,制定完善会计工作措施。
(二)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规和制度,草拟有关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情况。
(三)组织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搞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执行情况。
(四)按照《会计法》规定,研究制定全区实施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
(五)指导、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审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区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
(六)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制定我区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管理和指导全区会计电算化工作;组织、管理全区会计信息工作。
(七)负责全区会计职称管理工作。监督执行会计专业职务条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全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
(八)按照《会计法》规定,制定全区会计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表彰、奖励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会计人员。
(九)组织和管理全区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培训规划,组织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
(十)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一)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草拟有关试点管理办法和工作措施。
(十二)对全区性会计学术团体提出审查意见;管理和指导广西会计学会秘书处的有关工作。
(十三)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法规税政处
主要任务是:负责提出财税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财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其他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负责调处涉及自治区直属单位的产权纠纷和行政仲裁;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开展财政普法工作;承担关税联络单位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出修改财税地方性法规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对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二)审核上报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草案;组织、协调和参与地方预算、预算外、政府采购、国债、财务、会计、注册会计师、财政监督以及其他财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并负责审核上报;审核其他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审核、协调厅内各处室草拟的各项规章;参与重要的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调研工作。
(三)审核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草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方面的条款。
(四)针对财政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的问题,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补充、修改、完善的建议;组织、协调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汇报财政法律或其他法律中涉及财政部门内容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负责对财税法规的内部清理、编纂、汇编工作,并就法规的清理、编纂、汇编情况向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汇报备案。
(六)开展财政普法工作,组织全区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调处涉及自治区直属单位的产权纠纷和行政仲裁。负责对财政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财政行政处罚的决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核委托对政执法文书,审核行政处罚文书;组织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重大财政行政处罚备案及行政处罚统计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财政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
(八)承担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事宜。
(九)为厅内有关单位、地方财政部门提法律咨询等项服务。指导地市财政法制工作。
(十)承担关税联络单位工作。
(十一)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监督检查局
主要任务是:负责承办全区对政监督检查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的起草;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厅内各单位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情况;监督厅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其职责如下:
(一)草拟全区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协调财政监督检查与其他有关经济监督部门的工作关系。
(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致建议;检查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提出加强管理的政策建议。
(三)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组织对社会审计机构审会计的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违反财经纪律、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检查处理及违纪款项的收缴入库存工作。
(五)受理对违反财税政策、法令、制度的重大举报事宜;办理财政干部以及财务会计人员因认真贯彻执行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而受打击报复的重点案件。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参与研究制定自治区财政稽查各项措施,检查各处履行各自的财政监督职责情况,协调各处草拟的财政法规中有关财政监督的条款,参与各处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八)监督检查厅内各单位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情况,对违法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全区财政系统的财政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人事教育处
主要任务是: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管理;研究全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问题;草拟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区财政教育工作;管理厅属大中专学校。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厅机关、厅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负责管理厅属大中专学校。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厅机关、厅属单位、厅属大中专学校的领导班子建设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三)负责厅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调配、考核、任免、培训、奖惩、辞退、工资福利、退(离)休等工作。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厅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的调配、考核、任免、奖惩工作,并对上述单位的劳动工资和福利保险进行管理。
(五)负责厅机关、厅属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下放锻炼、挂职锻炼及处级以上干部的出国政审工作;负责厅机关、厅属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称管理工作。
(六)指导全区财政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
(七)研究全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问题;负责财政系统职工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和财政系统人事、教育的统计工作;负责总结交流全区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经验,组织财政系统的表彰活动。
(八)指导厅属大中专学校的综合改革;对厅属学校的专业设置、教学、科研、教职工队伍建设、招生和毕业生分配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负责办理厅属学校干部、教师出国考察、进修以及有关同国(境)外学校合作办学等工作。
(九)负责厅机关、厅属单位借用、招聘临时人员的审批管理工作。
(十)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机关党委(含机关工会)
主要任务是: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和区直机关工委的要求以及厅党组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厅机关和厅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厅机关和厅属单位的情况,搞好机关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机关和厅属单位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根据区直机关工委以及厅党组的工作部署,提出贯彻和落实的具体意见,并报告各项任务贯彻落实的情况。
(三)组织指导各级党组织对全体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形势任务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思想道德品质和优良传统、作风等教育。
(四)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抓好党员经常性管理工作,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协助纪检部门及时查处党员违法违纪案件。
(六)密切联系改革开放和财政业务的实际,认真做好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七)协助厅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厅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研究和讨论他们提出的重大问题,支持这些组织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事项。
(九)办理上级党组织和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主要任务是: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离退休人员政策,落实按规定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二)加强离退休人员基层党组织建设,组织离退休从员政治学习、政治活动。
(三)办理离退休人员的登记、信息统计和厅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统计汇总工作。
(四)支持离退休人员为国家建设继续发挥作用;宣传报导离退休人员的好人好事、典型事例。
(五)加强对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为老同志晚年生活创造好的条件。
(六)开展有益于离退休人员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七)负责离退休人员的保健医疗、探视和慰问工作,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
(八)编报离退休人员管理经费的预、决算。
(九)协助有关处办理离退休费的调整和落实。
(十)落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组织好离退休人员生活物资的供应。
(十一)办理离退休人员的丧葬及善后事宜。
(十二)负责对厅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组织经验交流。
(十三)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纪检监察室
纪检监察等派驻机构和编制,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