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 ||
颁布单位 | 151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3-06-28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市相关文件要求,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设立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确定的高技术重大专项,不包括其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是指2006—2020年期间,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的资金。
第四条 配套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深圳市财政专项预算。对于超预算配套资金部分,由市科工贸信委提请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委统筹安排。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根据深府办〔2009〕19号文成立的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申报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科工贸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国土委。
第六条 市科工贸信委是配套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委是配套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科工贸信委的职责是:
(一)每年底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批复资金及要求资金情况进行规划,向市财政委提出配套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会同市财政委下达配套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出具资金配套承诺,负责配套资金的审核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对配套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四)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配套资金的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 市财政委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配套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度支出及年度决算;
(二)参与制定配套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确定配套资金监管金融机构;
(四)与市科工贸信委共同下达配套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五)监督检查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负责组织对配套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配套资金扶持的单位称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是: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按照国家要求,对获得的配套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和审计;
(四)按要求提供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配套对象及项目时间范围
第十条 配套资金只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的配套扶持。
第十一条 配套资金扶持对象为两类:
(一)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牵头单位;
(二)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参与单位。
第十二条 配套资金受理的项目时间范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获国家相关部委批复立项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
第四章 配套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十三条 配套资金采取无偿拨款的扶持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请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二)已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立项并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三)申请单位拥有相应的自有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配套资金的配套标准。配套资金的配套及配套比例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具体项目要求而定。组织单位有明确配套要求和配套比例的,按项目要求的比例予以配套,所有项目最高不超过1∶1比例匹配;组织单位有明确配套要求,但没有明确配套比例的,按获批项目实际获得国家经费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匹配。
组织单位没有明确要求配套的项目,不在此配套资金中安排,在市科技研发资金或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中安排。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配套资金申请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由市科工贸信委集中受理两次。受理前市科工贸信委在委网站上公开发布配套资金申请指南。
第十七条 配套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即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分别向市科工贸信委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配套资金时,申请单位应向市科工贸信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课题)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
(四)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立项批文、合同书和任务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单位要求地方配套的依据文件;深圳市给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申请表,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国家拨款银行到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配套资金审批程序如下:
(一)项目(课题)单位向市科工贸信委申请;
(二)市科工贸信委现场考察,出具项目正常进行与否的意见;
(三)市科工贸信委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实际到账资金;
(四)市科工贸信委将拟配套项目名单提请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之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市科工贸信委受理和处理投诉,并将处理结果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六)根据公示结果,由上述两部门联合提出配套资金计划草案;
(七)将上述配套资金计划草案提请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八)市科工贸信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配套资金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目标、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九)市财政委凭项目合同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市财政委委托金融机构对配套资金进行管理。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配套资金要采取专用帐户、独立核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工贸信委签订配套资金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市财政委按合同规定,将配套资金拨入项目专用帐户。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项目合同书中配套资金使用计划与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七章 信息通报
第二十三条 配套资金进展情况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市科工贸信委负责收集汇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立项,配套立项、中期执行和验收等信息,定期报送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八章 拨 付
第二十四条 配套资金的核拨要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下达相结合,按年度核准、拨付。
第二十五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国家立项且项目资金到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就可向市科工贸信委申请配套资金。市财政委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的审核结果,按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核拨。
第九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委和市科工贸信委,对配套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配套资金扶持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科工贸信委负责对配套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委;市财政委应对配套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市科工贸信委。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配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弄虚作假或有违规行为,监管单位有权终止配套资金的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配套资金,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配套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请安排。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贸信委会同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