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5]207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5-12-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5-12-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就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