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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0 发文文号 闽财会[2005]50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福建 发布日期 2005-03-18

转发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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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3-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7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补充二条意见,请一并执行。-    -1、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由核准该代理记账机构名称的工商管理部门的同级(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省财政厅。-    -2、各设区的市财政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辖区(含所属的县、市、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省财政厅。    - 主题词:转发-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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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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